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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诈骗罪属于经济犯罪吗?
释义
    本文讲述了电信诈骗的构成及处罚标准。根据涉及金额不同,诈骗构成犯罪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同时,如果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在电信诈骗犯罪中,如果具有某些情形,还会酌情从重处罚。最后,对于电信诈骗转出去的钱能否追回来,一般来说是很难追回来的,但被发现诈骗后能判三年左右,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分析
    电信诈骗不一定属于经济犯罪。判断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虑诈骗所涉及的金额。只要涉及金额超过3000元,就构成犯罪,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一、电信诈骗转出去的钱能否追回来?
    1、电信诈骗转出去的钱不一定能追回来
    一般来说,是很难追回来的。如果说诈骗犯还没有把钱转走,是比较容易转回来的,如果说犯罪分子已经把钱转走了,那就很难找回来了,一般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也只能将犯罪分子抓获,很难找回被骗的钱。因此,为了防止损失更大,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中奖等信息。
    2、被发现电信诈骗能判三年左右,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语
    电信诈骗不一定属于经济犯罪,但涉及金额超过3000元就构成犯罪。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此外,酌情从重处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形,如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等。最后,如果电信诈骗转出去的钱,虽然一般情况下很难追回来,但被发现后可判三年左右,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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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7:2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