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购物维权问题是怎样的? |
释义 | 1、责任主体确认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但是,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一般不告知其企业(或公司)名称及标记,至于该销售商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哪登记、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住所地等等问题,对消费者来讲茫然无知,一旦产生买卖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确认。 2、消费者对网络产品仅享有极有限的知情权,易引发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判定产品质量好次,大多仅凭传媒对产品的简介及几个简短产品画面,对众多消费者来讲,对网络产品质量、性能了解是局部的、片面的,因此,因产品存在瑕疵等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难免发生。 3、诉讼管辖法院确认难。对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来讲,要确认诉讼管辖法院不是一件易事: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确认难。在传媒上,网络经销商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要调查清楚需要经过不少周折。二是合同履行地确认难。对买卖合同来说,对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规定: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网络购物属于提货或是送货问题难确认,主要体现在确认邮资承担主体上存在不确定性。按照相关规定,若邮资由买受人支付,则符合提货制规定,履行地在卖方;若邮资由出卖人支付,则符合送货制规定,履行地则在买方。现实中,网络购物在对邮资如何承担问题上存在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情形,这对法院认定邮费承担主体带来一定困难,造成确认合同履行地的困难。 4、诉讼成本高、司法资源浪费严重。网络购物所涉及产品的标的额大多不高,有的甚至只有几元、几十元。对消费者来讲,若采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需要先行预付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开支。对法院来说,不仅会相对增加诉讼成本,更主要的是,因异地送达、调查取证等会造成较大的司法资源浪费,违背了法院应坚持的司法高效原则。 5、在证据调取上,消费者处弱势群体的地位。 在我们国家,诈骗金额如果达到7000元以上,可以立案侦查。这个时候只需要当事人自己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会组织人力物力进行调查,如果有必要进行跨上调查的也会进行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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