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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工作需要在外吃饭摔倒算不算工伤
释义
    工作时间外在外吃饭摔倒不算工伤,工伤认定需满足法定情形,如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职工参加单位活动受伤等。申请工伤需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医疗诊断、证人证言等材料。不同职工岗位责任不同,不能因在外吃饭受伤就认定为工伤。如对认定有异议,职工可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
    一、因工作需要在外吃饭摔倒算不算工伤?
    这种情况不算是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二、提出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
    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不同工作岗位的职工要承担的职责是不一样的,因为业务的需要,可能有些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也长期都奔波在外,但总不能说吃饭的过程中食物中毒了,或者说是摔倒了就都可以按照工伤来处理。如果职工对此有异议,自己也能申请工伤认定。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因工作需要在外吃饭摔倒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不算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伤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果职工对此有异议,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旁证证明等相关材料。不同工作岗位的职责不同,因此具体情况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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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