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敲诈勒索20万,判刑多久? |
释义 | 敲诈勒索20万判刑多少年?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在于数额和次数,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至5000元起点,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和治安状况确定具体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且具有特殊情形的可认定为犯罪,但行为人认罪悔罪且退赃退赔等情节轻微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敲诈勒索20万判多少年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敲诈勒索20万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以及敲诈勒索的次数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才构成犯罪。这里的多次是指两年内敲诈3次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7日 法释[2013]10号)第1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至5000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2000元至5000元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2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1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e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5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敲诈勒索20万属于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对于敲诈勒索20万的行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需要注意敲诈勒索与治安处罚的区别,敲诈勒索需满足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条件方可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至5000元为起点,具体数额标准可由各地法院、检察院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根据情节轻微的情况,也可考虑免予刑事处罚,而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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