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施工单位进行此类工程施工前,政府强制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距施工工地50米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施工前鉴定(费用由施工单位出),如超出范围,个人可要求施工单位委托鉴定机构做鉴定,以免施工期间出现分歧,费用协商。施工完成后,如认为工地施工对房屋造成了损伤,可要求进行施工后鉴定,前后两次鉴定报告一对比,即可分析得出施工对房屋有没影响或者影响多少的结论。按你所说的情况,有几点意见1、施工单位在第一次爆破后四天才进行房屋鉴定,对第一次爆破有没影响房屋均可各执一词,较难完全分清责任,只是难较,办法当然有:房屋鉴定机构可根据房屋是否出现新的裂缝及损伤来判定第一次爆破有否影响房屋。2、房屋鉴定机构在第一次爆破后的初次鉴定理解为施工前鉴定,与其后进行的第二次鉴定进行对比,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施工前及施工后的鉴定,不能完全反映事实,只能反应两次鉴定前后的差异。3、如果确定是施工引起房屋损伤,通常的处理都只是施工单位找人按原状修复或赔偿按原状修复所需要的经费,额外的经济赔偿估计不会有——有也不会多。技术角度分析完后,再给点个人意见,只能团结起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了,质问他们为什么不在第一次爆破前做鉴定;质问他们第一次爆破后再做鉴定还有何意义。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房屋的所有者可依据上述法规向质量责任人申请赔偿。如与责任人交涉无果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