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劳动合同用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
释义 | 法律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用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现行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是否给予经济补偿,一般以双方协商的结果为准; 2、解除劳动合同的过失性解除,由于合同的解除是; 3、非过失性辞退的三种解除属于法定特例。除服务一年必须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和提前30天的通知外,各有特殊规定。如果不能胜任工作必须经过培训或调整才能解除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还必须支付不少于6个月的工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双方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时可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不限于12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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