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单位回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不适用于单位,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一、刑事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程序一般有: 1、立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 3、起诉,对于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4、审判,法庭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5、执行。 二、刑事诉讼开庭后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三、刑事诉讼一审结束后判决结果有哪些?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四、刑事诉讼的证据符合哪些要求才能定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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