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特定的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司法部长、副部长,公安部长、副部长,国家安全部长、副部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和特派员,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 2.对涉及国家机关重要领导人及其家属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 3.对涉及重大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重要人员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 4.对涉及重大经济犯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案件。 以上情形属于特定职务犯罪案件,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特定的职务犯罪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