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谓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释义 | (一)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行为人非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具体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绑架等方法使证人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甚至丧失自由而无法作证;或者对证人进行威胁使证人不敢作证;或者采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许诺钱财或其他利益使证人不愿作证;或者采用引诱、唆使、劝说来说服证人不要作证;还有利用职务等身份迫使从属部下不要作证等等。 行为人指使他人作伪证,具体可用胁迫的手段来实施,可以采用贿买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诱的方法,还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职务迫使下属作伪证等。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严重,侵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甚至使之无法进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极其恶劣;或者产生严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错案;或者经教育后,行为人仍继续实施妨害作证行为,等等。 妨害作证罪发生的时间、空间较广。从时间看,既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因为在这一阶段,行为人实施有妨害作证的行为,同样会影响以后即将发生的诉讼活动,也即实质上仍会侵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从空间看,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民商案件中,也可以发生行政案件中,这里所说的案件是指诉讼案件,不包括没有进入诉讼的违纪案件、行政案件等。 犯妨害作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帮助伪造证据罪 帮助伪造证据罪,是指在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 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伪造证据的信心等。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造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篡改、歪曲、加工、整理成违背事实真相的证据。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虽有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犯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兄弟罪名帮助毁灭证据罪,除了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它与帮助伪造证据罪同。 (三)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别和联系: 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有时极为相似,但二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犯该两种罪的从重处罚,后者的犯罪主体是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两罪的犯罪主体之间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2、发生的空间不同。 前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后者则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3、妨害作证的行为不同。 前者中妨害作证的行为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后者中妨害作证的行为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4、情节要求不同,法定刑不同。 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前者中只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后者中辩护人、刑事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一经发生,不论情节轻重,均可构成犯罪。相比较而言,刑法对于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要求更为严格,处罚也更重。 但二者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威胁、引诱(如贿买)证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就发生了二者的法条竞合。第307条属于普通法,后者属于特殊法,依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按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一、此罪与其它罪行的界限? (一)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共犯的界限 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采用强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而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如果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则成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如果证人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行为人单独构成伪证罪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二)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这两个罪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诉讼活动,都有可能发生在诉讼活动领域,但是两者仍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妨害作证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的主体要件仅限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四种,属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虽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体罪过内容和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于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目的;而后者则出于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目的。 (3)客观方面不同。妨害作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妨害证人依法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而伪证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陈述。 (4)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广;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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