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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是否可以撤销,哪些情况下可以拆销
释义
    一、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是否可以取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条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还规定了如果房产未过户但房产证交于受赠与人且受赠人已占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认定为赠与有效。《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了不得撤销”,以赠与财产权利的转移做为赠与合同成立的标准,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略有不同。
    《合同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颁布并实施的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于1987年实施的司法解释,根据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在确认房产赠与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必须完成过户手续权利转移了才算成立,而实际占有使用但没过户不能认定为赠与房产成立。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前,可以撤销合同,但《合同法》也规定了几种不可撤销的情形:
    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二、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哪些情况下可以拆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出现以上法定事由时,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成立,是否经过公赠,是否完成交付,赠与人都可以提出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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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5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