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撤销权内容都有哪些 |
释义 |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一、撤销权的行使是否仅限于无偿行为呢 撤销权的行使并不是仅限于无偿行为,对于债务人或者受益人存在恶意的有偿行为,债权人也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5、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二、不是恶意转移财产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不是恶意转移财产的不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为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处分其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如果债务人不是恶意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则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三、涉嫌假造债务如何认定 虚假债务是当事人为了不正当目的而经过预谋的虚构债务,虚假债务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不相称,即财产寡而债务大,或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例过大。当事人虚构虚假债务,使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的,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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