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标准具体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 02,或视野≤8%(或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面部重度毁容;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30cm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1.中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癫痫重度;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7.全身瘢痕面积40%~49%;8.一眼矫正视力≤ 0. 2,另眼矫正视力≥0.5;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1.癫痫轻度;2.-骨缺损≥ 25cm2,无功能障碍;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7.颈部瘢痕畸形;8.全身瘢痕面积30%~39%;9.鼻再造术后;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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