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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释义
    

法律主观: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 立地对 劳动争议 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 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 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因 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 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 、离职发生的 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福利、 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 伤 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 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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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