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应当经人民许可。但在债权人会议成立之后,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决定权由债权人会议行使。在破产程序中,我们一直认为应当充当中立、公正的一种角色,不应过度地干预私法领域内的事务。 (二)管理人由人民指定的,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更换。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