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间,它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条例》规定不同的合同期限可以约定不同的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违反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不适当试用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