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担保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目前,指针对及开发区、保税区范围内城市正式房口)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帐户(或交纳住房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买首期付款; (5)担保公司同意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自然人担保的,担保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自然人担保应提供担保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收入证明及住房公积金帐号,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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