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单位能够征地 |
释义 | 国家可以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单位或机关是征地拆迁补偿的实施主体。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征地补偿不认同怎么办 对征地补偿方案不认同的,如果处于公告阶段,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是在实施过程中对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拆迁房屋可以委托拆迁部门进行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导,由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来具体实施征收拆迁补偿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其相关职责分工、配合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拆迁补偿什么意思 拆迁补偿一般说的是房屋征收的部门本身,或者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单位或者国家集体土地上的个人住房被征用。房屋的征收补偿应该要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区以及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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