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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和刑罚金额
释义
    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销售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情节,刑期可达五年至十年,并处罚金;若导致人死亡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将依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160;【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刑法中有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规定及刑罚幅度分析
    刑法中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规定非常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视为严重犯罪行为,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这些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对生产、销售行为的定义、违法行为的界定、刑罚幅度的确定等方面。刑罚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而定,可能包括罚款、拘留、有期徒刑等。刑罚幅度的确定旨在起到震慑作用,保护公众免受有毒有害食品的侵害。因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规定及刑罚幅度分析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至关重要。
    结语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规定非常严格,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违法行为将面临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处罚。刑罚的严重程度取决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严重性。这些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免受有毒有害食品的侵害,并起到震慑作用。因此,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规定及刑罚幅度的分析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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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3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