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怎么适用 |
释义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剥夺政治权利有哪几个原因 剥夺政治权利有下列三个原因: 1、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这些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对于这些敌视、鄙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罪犯,国家当然应该依法剥夺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剥夺政治权利,可能会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2、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在被特赦或者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从事犯罪活动; 3、剥夺一些严重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表他人行使一些政治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和作品。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未经人民法院司法判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政治权利不能继承、转让。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人民法院判处减刑或者撤销附加刑外,不得申请免除。也不能申请用其他刑罚代替。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被剥夺后,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不服判决的上诉权。若有发明,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国家专利,也可委托他人有偿转让,以实现其财产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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