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 |
释义 |
法律主观: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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