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虚构的公司名义买卖货物并骗取货款的行为如何认定 |
释义 | 用虚构的公司名义买卖货物并骗取货款的行为可根据《刑法》第224条认定为诈骗罪,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可处以不同刑罚和罚金,包括虚构单位签订合同、伪造票据担保、诱骗签订合同、收款后逃匿以及其他骗取财物的方法。 法律分析 用虚构的公司名义买卖货物并骗取货款的行为的认定依据《刑法》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拓展延伸 虚构公司名义交易:骗取货款的法律界定与应对措施 虚构公司名义交易是指以不存在的公司名义进行交易活动,旨在欺骗他人获取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认定虚构公司名义交易的行为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存在虚构的公司实体、是否存在虚构的交易合同、是否存在虚假的交易证据等。一旦确认为虚构公司名义交易,相关法律将予以严厉打击。对于受骗者而言,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如报案、保留相关证据等,以便追回损失并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加强对交易方的尽职调查、合同审查以及关注市场风险等也是预防此类行为的重要手段。 结语 虚构公司名义交易涉及欺骗他人获取货款,其认定需考虑虚构公司实体、交易合同、交易证据等因素。法律对此予以严厉打击,数额较大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受骗者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权益,如报案、保留证据。加强尽职调查、合同审查及关注市场风险也是预防此类行为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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