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奸幼女的既遂标准是:奸淫女的既遂与未遂,传统的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的性器官与幼女的性器官接触,就是既遂(接触说)。而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指出,对于奸淫幼女的既遂标准也应当采取结合说,也就是双方生殖器结合(插入)时,方为既遂(结合说或插入说)。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实务中对强奸幼女既遂的标准未采用结合说,仍然以接触说作为既遂的标准,裁判文书网上的判例都是如此,未见有按照“插入说”作为既遂标准的。这主要是考虑到了幼女的生理特殊构造,对于幼女实际中很难“插入”,如果采取“插入说”作为既遂的标准,导致幼女下体受到撕裂的后果可能仍然不能认定犯罪既遂,这对保护幼女权利是不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