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若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对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可判决归一方所有,但需给予相应补偿。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竞价取得或由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或拍卖变卖分割所得价款。 法律分析 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屋分割方式如下:1.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分割。2.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可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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