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对室内展示的艺术品录像并用于广告宣传 |
释义 |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于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因此,在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下,可以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不需要经过作者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是如果是为拍广告而用,那行为就带有明显的营利性的目的,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展览权等。因此,不能对室外陈列的艺术品录像并用于广告宣传。 如何注册艺术作品的版权? 艺术作品版权 年限即著作权中发表权的保护期,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室内装修有加装构筑物吗 根据我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九条的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同时,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房屋进行装修时,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原则,这是为了维护房屋主体的安全,也是为了维护住户的安全。 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 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不真实的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为虚假宣传。 室内暖气漏水由应该谁负责? 1.公共供热管道漏水,主要看这漏水的管线由谁管辖,应该是谁管辖谁负责维修。公共供热管道,供热公司与物业公司都是要明确管辖范围的。 2.这个管辖范围一般在供暖合同中要做出明确的规定,以避免出现问题互相推诿。现在发生管道漏水,应该查看合同,明确职责,明确该由谁来负责维修。 3.合同没有规定,一般习惯做法是:循环水供暖管网,供热公司的管辖范围到用户的楼头入口装置的第一道阀门。从门后阀门开始,由物业公司管辖。 虚假宣传行为怎么处罚,网站虚假宣传处罚标准 1、对产品性能、功效等在科学上没有定论的,作定论性宣传。 2、对产品性能进行夸大的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3、使用专利申请号进行宣传。 4、采取“忠告”性用语做虚假宣传。 5、假冒他人名义、商誉和形象等进行宣传。 6、对产品进行排他性的宣传。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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