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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婚姻关系的办案要件指南
释义
    第一条本要件指南所指的离婚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有关规定,要求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案件。
    第二条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成立,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一)婚姻关系合法;
    (二)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
    (三)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
    (四)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
    〖说明〗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解除婚姻关系一般须具备下列要件:
    1、婚姻关系合法。包括合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不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以及事实婚姻两种情况。
    2、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要求。我国民法典概括性地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标准,同时也列举了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只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或双方有上述行为,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相对方如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请求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就不能成立。如现役军人对其非军人配偶离婚的主张,享有法定的抗辩权、女方在特殊情形下对男方在特定期间内的离婚主张的抗辩等。
    4、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主要是指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程序性妨碍。
    第三条婚姻关系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的,提出离婚请求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婚姻关系合法。
    说明:
    婚姻关系合法的基本证据,是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等,在一般情况下就是合法缔结婚姻的证据。
    第四条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
    (一)现存婚姻属于事实婚姻;
    (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
    〖说明〗
    事实婚姻与一般的合法婚姻相比,有几个方面的不同:
    1、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非婚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
    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嗣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以条例实施之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2)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者,适用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
    第五条判决准予离婚的,应具备下列要件:
    (一)感情确已破裂;
    (二)经调解无效。
    〖说明〗
    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是:第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审判实务中,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第二,须经法院调解仍无效。对于调解无效,一方仍坚持己见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则应视为离婚条件已基本成就。
    第六条在审理离婚纠纷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能够认定婚姻无效的,法院应确认婚姻无效。
    〖说明〗
    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请求方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一、诉讼离婚准许离婚的情形规定
    《民法典》第1079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合法登记确认的婚姻关系,想要解除有两种途径: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协议离婚:《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经合法登记确认的婚姻关系,想要解除该关系,只有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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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4:5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