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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迫他人吸毒罪应该怎样定罪
释义
    1、对于涉嫌强迫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以下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2022年强迫他人吸毒罪应该如何认定的
    1、对于涉嫌强迫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以下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认定标准是: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此罪没有规定情节严重作为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应综合全案的各种情况,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二)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本同,所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表现上的不同,前者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后者则是用引诱、教唆、欺骗等手段。此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诱、教唆、欺骗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严格加以区分,不能造成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对同一个同时实施了强迫、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后果,我们认为,应择一重罪处罚,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为人对不同的人分别采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则分别构成两个罪名,应予以数罪并罚。
    强迫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条〔强迫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行为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2.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3.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案例分析
    关于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案例分析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广东亿元特大假币案一审宣判8被告人均服判震惊中国、伪造人民币1亿多元的广东河源市特大制假案,日前由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主犯连群曦犯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南、陈开权、李永仟、周云华、陈白银、陈红、郑林雄犯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14年以下5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不等的罚金。
    8名被告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都没有异议,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河源市中院审理查明,连群曦、李南等8名被告人分别来自广东省、四川省和贵州省。
    2006年4月,李文胜、老朱(均另案处理)等人租下李永仟、陈红夫妇租来的位于源城区河紫路的东源县灰沙砖厂内一场地,用作印制假人民币的工场。
    2006年10月12日,连群曦、李南组织陈开权、周云华、陈白银开始印制假人民币,连群曦负责调色质量,李南协同连群曦一起监督假币印刷的质量,他们两人每天进入制假工场查看并监督、指导印刷。
    陈开权、陈白银、周云华3人昼夜轮班开机印刷;
    陈开权负责上墨、装版和晒版等工作;
    陈白银、周云华负责上纸、清洗机器;
    郑林雄负责清理假币废料及场内卫生;
    李永仟负责联系包装纸箱及运输车辆;
    陈红负责开门、望风、做饭送水等后勤服务。
    连群曦等人在河源市区疯狂印制假人民币不到半个月时间,当地公安机关便于2006年10月21日接到线报,一举将该制假窝点捣毁,并在制假窝点现场、住处及附近抓获上述8名被告人,缴获1999年版100元面额假人民币1055256张,数额共105525600元,以及作案工具一批。
    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鉴定,缴获的1999年版人民币1055256张属机制半成品假人民币。
    河源市中院审理后认为:
    连群曦等8名被告人伪造的货币面额达一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
    鉴于该案被告人在伪造货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捕,属伪造行为尚未实施完成的情形,依法可认定为未遂;
    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可比照既遂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印刷机、小车及通讯工具等应予以没收,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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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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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2: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