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及卖淫嫖娼的案底如何处理? |
释义 | 卖淫嫖娼行为不属于犯罪,因此不会在法律档案中留下案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者可能面临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教育的收容教育措施。行政执法机关在决定处罚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可以通过证明患有其他急性传染病、怀孕或哺乳婴儿、被拐骗或强迫卖淫、未满十四周岁等方式争取从轻处罚或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法律分析 一、卖淫嫖娼拘留有案底吗 1、卖淫嫖娼拘留没有案底。案底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的是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但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属犯罪,所以不会有案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嫖娼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1、处罚种类及依据 (1)行政处——拘留和罚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公安机关自由裁量)。 同时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2、处罚的自由裁量问题 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时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适用,全国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基本上都严格执行。 决定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时行政执法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从行政执法实践看,北京基本上都适用行政强制教育,北京之外的其他地方一般都不适用行政强制教育。 3、争取从轻处罚途径 行政相对人被拘留后收容教育处罚决定出来之前,争取行政执法机关不作出收容教育的决定。例如向执法机关证明行政相对人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 被拐骗、强迫卖淫的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等,这些都可以不适用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处罚决定做出以后,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积极表现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对于卖淫嫖娼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处以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教育的方式。在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法执行。而在行政强制教育决定时,执法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为了争取从轻处罚,个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明,如患有急性传染病、怀孕或哺乳婴儿、被拐骗等情况。同时,个人在收容教育期间积极表现也可以提前解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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