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农村自建房如何证明所有权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农村自建房的所有权需通过产权登记确认。未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可通过确权申请获得。农村房屋买卖需满足购房者和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法,购房者不能拥有其他宅基地,并需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农村自建房如何证明所有权 民法典规定,房屋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农村房屋如果办理产权登记的,登记在谁名下所有权归谁。如果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确权后取是房屋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农村房屋买卖什么情况下有效 1、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 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者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2、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 卖房者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如果房屋共有人员要共同处分房屋,才可以使房屋买卖有效。 3、购房者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所以购房者必须满足购买之前名下没有别处宅基地的要求。 4、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所以如果房屋要买卖的话就要经过村委会的同意。 结语 农村自建房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产权登记来证明,未登记的房屋可以通过确权程序来确立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对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有效性,购房者和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并且购房者需要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此外,买卖房屋需要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同意。物权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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