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累犯有判缓刑的可能吗? |
释义 | 累犯不可以被判处缓刑。累犯经过刑事处罚后再次犯罪,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如果对累犯适用缓刑,就违背了我国刑罚的目的。所以累犯不可以判处缓刑。 一、累犯处罚的原则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处罚原则的规定主要有从重处罚原则。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第66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两种累犯在构成条件上存在着差别。 据此,对累犯裁量刑罚,确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从重处罚。即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一方面,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进行从重处罚。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虽然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者从重处罚,但基于刑法设置累犯制度的宗旨和累犯制度的基本精神,这应是对于累犯采用从重处罚原则,以解决其刑事责任所须遵循的基本立法精神。 另一方面,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应切忌毫无事实根据地对累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的作法。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别审判人员习惯于对累犯不问情况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似乎对从重处罚的理解就是一律判满贯刑,这种理解显然是不妥当的。 2、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可以从重处罚。可以是选择性规范,即适用者可以选择从重,也可以不选择从重。应当从重则是命令性规范,法官没有灵活选择的余地。即凡是符合累犯条件而构成累犯的,审判人员就必须对犯罪人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否则就有悖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3、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刑法第74条明确规定的;另外,对累犯不得假释,这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因为缓刑和假释的适用,都要求以犯罪人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而累犯则属于屡教不改,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人。对累犯适用缓刑和假释,不利于对累犯的教育、改造,起不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更不能保证社会的安全。 二、深圳接收缓刑的条件 (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三、侵犯商标案判缓刑标准 具体能不能够争取缓刑,我们需要对比一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标准和缓刑的适用条件,如果两者有重合的部分的话就是可以。所以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到底什么样的人才可以被判处缓刑。 在我国可以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是有着刑期的限制的,只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才可以被判处缓刑,如果判处的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话,那无论如何是不可以的。 同时,对于犯罪分子的主观方面也有着规定,只有犯罪的情节没有那么严重,比较轻微,并且认罪的态度比较良好的人在宣告缓刑之后,对于所居住的社区和他人没有严重危害,符合这样的条件才可以被判处缓刑。同时要注意的是有一类人是不可以判处缓刑的,就是累犯,由于累犯的主观恶性比较重,并且多次犯罪危险性比较大,所以在我国的规定之下,缓刑不可以适用于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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