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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短信威胁恐吓次数是否能立案?
释义
    短信恐吓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处罚为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罚为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分析
    一般两次就可以。短信恐吓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2条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拓展延伸
    短信威胁恐吓次数是否影响立案结果?
    短信威胁恐吓的次数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影响立案结果。当接收方收到多次短信威胁恐吓时,这可能被视为一种持续性的骚扰和威胁行为,增加了案件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法律系统通常会对此类行为持更加严厉的态度,并倾向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然而,立案结果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威胁的性质和内容、受害者的证据和陈述等。法律程序会对每个案件进行独立评估,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和最终的判决结果。因此,虽然短信威胁恐吓次数可能会成为立案的一个因素,但并不是唯一决定立案结果的因素。
    结语
    短信威胁恐吓的次数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影响立案结果。法律系统通常会对持续性的骚扰和威胁行为持更加严厉的态度,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然而,立案结果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威胁的性质和内容、受害者的证据和陈述等。法律程序会独立评估每个案件,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和判决结果。因此,短信威胁恐吓次数虽然重要,但并非唯一决定立案结果的因素。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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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3: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