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驰名商标的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驰名商标不能申请,只能在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认定。 一、如何对企业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相较于普通商标,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而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主要表现为:1、对于其他人的恶意抢注,驰名商标可以进行对抗。2、未经允许,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和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3、当驰名商标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驰名商标所在的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对驰名商标的特别待遇并不等同于全类全方面地保护,而是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根据驰名商标认定的部门不同,其所受到的保护也不同。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备案和统一公告的驰名商标,在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工商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时,一般都会对驰名商标予以照顾,而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则难以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商标局并不会主动对其进行保护,只能由拥有这个驰名商标的企业被动地通过打官司来维权。 二、法院的驰名商标怎么划分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某些省或直辖市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认定。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三、企业怎样保护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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