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量刑 |
释义 | 一、如何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量刑 1、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规定,严肃执法,认真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基本原则,审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2、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况,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从轻还是减轻处罚,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犯罪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3、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要注意以下情况: (1)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外的,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年龄小,政治权利的不少内容本来就无权行使,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等。他们本身尚不是政治权利主体,对其剥夺政治权利无实际意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应当”的含义是法定指令性,“减轻”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从轻”是在法定刑以内轻判。同时应注意到对未成年人罪犯不能适用死刑,包括不能适用死缓。 (3)未成年人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单位承担监护人的除外。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是一种附加。根据罪责自负原则,一般应当由罪犯本人承担。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4)对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有犯罪预备、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形或属被胁迫、属从犯,或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一般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5)大胆适用缓刑,减少关押,防止“近墨者黑”。对未成年犯应尽量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上改造,对于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法定)的未成年罪犯,只要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的,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以免造成劳改场所交叉感染。同时充分发挥家庭及社会教育、感化、挽救的作用,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 随着我国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也越来越快。然而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却并不与生理发育完全同步,这样就形成了生理“早熟”与心理“相对晚熟”之间的矛盾,加上不良文化的影响等诸多原因,致使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低龄化的趋势尤为突出。从他们的分布年龄上看,一般是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走上违法犯罪道路,14—17岁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峰年龄,18岁以后成为违法犯罪的主力军。几年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平均还在17岁,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只有15.7岁。据大量材料显示,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明显增多趋势,且14—16周岁在八类严重刑事犯罪以外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撅,如盗窃、抢夺、敲诈、轻伤害、寻衅滋事等,14岁以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也存在发展的苗头。 (二)、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偏低 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自制力、判断力比较差,却对自己有着过高的认定,他们本应当在学校里接受系统的教育,使之健康健全的成长,但却因为种种原因过早地脱离学校进入社会,由于他们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没有一个明确的是非标准,缺乏理性、粗野、放纵、不讲道理、不懂法律、受到了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仅凭自己感情意气行事。未成年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下,身心发育尚不完全,自制力较差,缺乏道德和法制观念,喜好刺激,追求享乐,具有逆反、报复心理,模仿性和易受暗示性较强。如稍有挫折就会形成各种程度不等心理疾病,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犯罪手段越来越成人化 众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表明,有的未成年人虽然只有14---15岁,却已在社会上闯荡几年,学习或无师自通地总结出一套犯罪经验和集团管理方法,居然将多个人组织、指挥的井然有序,由于未成年人具有喜欢模仿且模仿能力强及好动不好静的天性,顾而对充斥于影视屏幕及书刊中的警匪故事特别感兴趣,从耳濡目染到刻意模仿,把学到的成年人集团犯罪“经验”融入到自己的犯罪实践中,使其犯罪形式呈现出成年人化的趋势。这种趋势虽然刚刚出现,却忽视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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