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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必要性法理分析
释义
    【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必要性法理分析 1、违约中的精神受到损害的客观存在性。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这种损害的产生来源可来自于精神、心理的损害、而违约能引起当事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精神活动的障碍,使人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感,这正是精神、心理受损的表现,尤其是在人格利益在人类价值体系中日益提升的今天,纯为精神利益,精神享受的合同的大量涌现,这种因违约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现象日益增多。人的本质不在于他的物质性,而在于他的精神性,正当的人的感情、感觉是所有人的生活上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它必须得到正当的保护,可以想象局限于财产上的损害是多么的狭窄。因此,无论如何,对于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这个客观存在我们不能忽视,在法律对人的关怀已从物质世界扩展到精神世界的今天也不容我们忽视。 2、由违约而引起的精神损害应该得到赔偿。王泽鉴先生认为“损害赔偿之债在实务上最称重要,万流归宗,民法上之问题实以此为核心。害赔偿之债于各种债之类型均得发生。从损害赔偿的本旨来看,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所生之损害,回复到应有状况。损害赔偿目的实现不应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不同而有所限制,因而,作为损害赔偿之属概念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限定在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基于合法权益的不可侵性,只要受害的为合法权益,无论其损害程度如何,均具有应补救性。赔偿非违约方之损害,使赔偿之结果,有如损害未曾发生。”。既然非违约方因对方违约有可能造成精神损害乃不争之事实,要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要充分维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当然应对由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3、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法理基础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依据的被扩张了的合同义务。随着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中的贯彻运用,合同义务的扩张已是不争的事实。“最近契约法上的显著动向是广泛承认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这暗示着‘约定’作为契约义务的发生根据的地位已在动摇此外,合同关系的大部分内容可以来源于习惯、公平观念和政策,而不被局限在合同所明示或暗示的内容之中。合同义务的扩张导致了原来侵权法保护的固有利益渗透到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之中,成为合同法的保护范围。特别是随着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涌现了大量以精神上的满足与享受为目的的合同,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自己的附随义务以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好此义务,致使债权人的目的落空,使当事人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债务人当然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电话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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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6: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