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对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 |
释义 | 1、法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随意殴打他人达到三次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以上轻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井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井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数额每再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数额再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寻衅滋事人数超过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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