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资房转让合同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1、如果认定集资建房转让合同无效,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因为职工转让集资建房时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又未征得集资建房单位的同意,认定为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 2、如果认定集资建房转让合同有效,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社会或者公共利益”,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靠。目前尚无禁止集资建房转让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3、认定集资建房转让合同无效产生的后果。合同无效必然会产生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返还责任的后果。受让人无疑要将使用或准备使用的房屋返还给出让人,出让人又要房价款和房屋装修费返还给受让人。其实我国的集资建房转让合同按有效认定为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是针对的城市房地产开发一级市场而言,对集资建房转让合同的审查还是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样处理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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