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暴怎么法律处理 |
释义 | 情节严重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网络暴力的立案标准为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暴力、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捏造虚假事实对他人名誉权进行诽谤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网络暴力的量刑标准包括: 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犯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网络暴力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表现形式。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2、在形式上。以文字言语做为形式的网络暴力,以图片视频做为形式的网络暴力。综上所述,网络暴力是指用言语、图片、视频等形式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属于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其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能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精神损害,而且它已经打破了道德底线,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暴力都会被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如果利用网络暴力,他人给社会造成了比较轻微的后果,通常是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要么拘留,要么罚款,但是如果当事人因为网暴特别严重,对他人的身心损害构成了严重的侵权,那么当事人很有可能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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