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酒驾撞人致死逃逸如何处罚 |
释义 |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事件经过】 1、老伯凌晨出门被撞下路基死亡5月23日凌晨5时许,天色未亮,三都镇69岁的村民韦老伯和62岁的老伴就出门了,两人一前一后走在三都中学附近路段旁,一场飞来横祸却悄然而至。在民警调取的天网监控视频中显示,当时韦老伯推着一辆人力三轮车,跟在老伴身后,一起往大塘方向行走。此时,一辆从背后疾驰而来的汽车,把韦老伯连人带车撞飞,落到了半米来高的路基下。韦老伯的老伴听到声响,回头看时,一辆汽车从身边驶过,而韦老伯倒在路基下没了动静。韦老伯的老伴见状赶紧让村里人帮报了警。但是由于头部受到重创,韦老伯当场死亡。三都派出所民警最先赶到了现场。在现场,撒落着疑似肇事车的右前大灯、右后视镜外壳等车辆零部件,民警初步判断,老人是被一辆黑色轿车撞击身亡。 2、路遇嫌疑车民警拔枪示警擒拿清晨6时许,柳江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正在赶往现场的途中。此时,三都派出所民警打来电话称,有一辆车头损坏的轿车刚驶过事故现场,往柳州方向驶去,其车辆受损的特征有交通肇事的嫌疑。“我们预计了一下车速,大概是在百朋路段会车,并部署了拦截的方案。”事故处理中队指导员覃宇说,到达百朋路口附近时,他们远远地看到了嫌疑车迎面驶来。在离该车约200米处,民警采取了果断拦截措施:一辆警车斜停至对向车道,负责拦截嫌疑车;另一辆警车斜停在本车道内,将后方车辆截停。嫌疑车试图加油冲卡,下车围堵的民警只得顺势掏枪,朝嫌疑车驾驶人示警。见此架势,驾车男子只得停车熄火,民警随即上前将其制伏。覃宇介绍,嫌疑车是一辆黑色丰田轿车,经过比对,发现其损毁的右车头灯及右后视镜,和遗留在事故现场的零件吻合。但在现场的询问中,该男子并未承认自己撞了人,而是称车子受损是因为撞了石头。因其身上带着酒气,民警随后将其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验,检验结果目前还没有得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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