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三、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 童工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 ,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 非法用工 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将使用童工列为非法用工,并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 伤残 、死亡童工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法律客观: 禁止令属于行政法规吗禁止令属于刑法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禁止令的规定,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项新规定,是非监禁刑制度的一项创新。根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是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或者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我国刑法中,分为管制执行期间的禁止令和缓刑考验期间的禁止令。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