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而言,是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所以,只要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异地居住超过一年时间,则起诉离婚可以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办理,而不是必然要去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