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起诉离婚前一方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可以证明转移财产具有主观恶意,而不是正常的财产处分行为,那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可以追回的。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双方感情破裂后,一方就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正常的财产处分行为希望主张为转移资产,比如有的当事人对于配偶离婚前五、六年以个人名义卖房或大额的转出资金的行为认为是转移资产,那这种情况认定起来就比较困难。对这一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的处理时,一般应把隐藏、转移、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毁损、变卖的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以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