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接收材料或者超过15日不予答复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一、刑事诉讼法自诉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的范围规定: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主要构成自诉的案件包括哪些 自诉案件主要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应当由自诉人向法院提起。 三、刑事自诉人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1、刑事自诉人的权利包括: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诉,申请撤回自诉,自行和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2、刑事自诉人的义务包括: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出庭参与诉讼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