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如何办理继承房地产户口 (一)办理房地产证明书户口手续,在继承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取消户口登记,办理死亡证明书 (二)办理房地产证明书户口手续,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出口商社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地产继承分为两类: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资料有: 1、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办理房地产证明书的户籍手续需要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书或其他证明书 3、户籍簿或其他可以证明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书 4、办理房地产证明书的户籍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书。遗嘱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继承人立的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公证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认定其真实性,暂时不采用)。 (三)办理住宅户口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遗赠人。申请人应向注册机构提交《不动产注册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明书(原件).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原件)权利税纳税证明书(原件)。 (4)遗赠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缴纳税收。二.继承房地产需要什么资料 1、公证处需要原所有权人的死亡证明书、生育票复印件和所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书、户籍簿复印件。 2、住房管理局需要材料和普通户口基本相同,但需要公证书。 3、继承房地产所需费用 1、公证费40元平方米*生育票面积 2、继承公证费80元单曲放弃继承公证80元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