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息披露违规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信息披露违规罪的量刑标准及主观要件:对于不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或其他重要信息的公司和个人,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要求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罪行。即明知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会严重损害利益,仍故意实施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过失行为仍可追究行政责任。 法律分析 一、信息披露违规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构成信息披露违规罪,一般对其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依法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在客观上要求具有不按照规定披露的行为: 不披露、披露不真实、不全面和不及时。 披露对象包含两种,一种是财务会计报告,另一种是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后者在新《证券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刑事上对于重大信息的判断标准是正常理性的投资人在证券市场上进行时应当被适度告知的事件。如果该事件能影响一个正常投资人是否补仓或者减仓,那么该信息就应该属于重要信息。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信息披露违规罪主观方面 信息披露违规罪在主观上须要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仍然实施相关行为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 比如上市公司董事长和财务总监伪造财务会计报告属于蓄意欺诈,主观上就是故意,构成本罪。 而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的计算误差属于业务疏忽,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本罪。 根据现有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发现,较多的独立董事、监事甚至职工监事,在违规信披案件中都只是过失行为,主观上没有参与制假工作,也并不知情。但是不知情并不能作为非过失的抗辩理由,依然会被认定为过失,会被追究行政责任。 结语 信息披露违规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则可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要求行为人故意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包括不披露、披露不真实、不全面和不及时。重要信息的判断标准是是否能影响正常理性的投资人在证券市场上进行投资决策。过失不构成该罪,但即使没有参与制假工作或不知情,仍可能被认定为过失并追究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适用本法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存储于境内个人信息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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