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江苏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及发放时间 |
释义 | 江苏高温补贴标准及发放时间,室外露天作业者每月可获300元高温津贴,支付时间为6月至9月。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由企业自主决定。用人单位应明确发放岗位、支付办法,并不能降低劳动者工资。监督检查部门要确保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职工权益。劳动者可向相关部门投诉,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高温补贴对于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人起到了一定的补贴作用,我国各省在夏季的高温不同,各省高温补贴也都根据本省情况有所不同。高温补贴是否调整也是根据每年的情况来做决定的,这次我们关注的是江苏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及发放时间。 一、江苏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及发放时间 根据江苏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江苏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 江苏的高温费标准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二、支付办法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三、监督检查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依法调整劳动和休息制度,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涉及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高温津贴制度和防暑降温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结语 江苏高温补贴标准及发放时间已明确。根据规定,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及无法降低温度至33℃以下的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江苏规定室内工作人员的津贴由企业自主决定。高温费标准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6-9月。津贴不得冲抵其他费用,用人单位应确保职工安全和合法权益。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仲裁、诉讼。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证据支持津贴发放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