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二次起诉离婚没有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允许或不允许离婚应区分夫妻关系是否破裂。 起诉离婚的一方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未能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证实的,应当承担法院不再允许离婚的后果。 因此,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应准备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