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后,无抚养权的一方应当拥有孩子的探视权,有抚养权的一方有义务配合另一方,探望时间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受阻时,双方可以就此问题协商解决,若对方依旧不配合可以选择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配合自己探望孩子。根据我国法律,婚姻关系终止后,抚养权一经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此外,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或是生活条件不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