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部分共有权人擅自处分财产一般无效,但善意第三人利益需优先考虑;个人财产买卖无需夫妻同意。如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或存在重大过失或低价购买,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未对财产进行分割,则部分共有权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例外情况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该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需要经夫妻双方同意。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与卖房的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则另一方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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