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损害责任认定适用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医疗损害责任认定适用情形如下: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耽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2、诊疗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执行上级医生指导,擅自处理,或者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生收到下级医生的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病人体内留下异物,麻醉方式、部位、药物剂量错误,麻醉时不仔细观察病情变化; 4、于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未按规定进行药物过敏试验; 5、护理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6、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不认真执行,供应的设备、敷料和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7、检查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8、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物,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9、中医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医治疗或西医知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一、患者有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情形不包括哪些 患者有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情形不包括以下: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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