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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偷转他人钱财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释义
    偷转他人钱财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需要证明确实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确实为犯罪嫌疑人所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证明一个人是否犯罪的司法证据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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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8: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