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案件可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有不同的标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 (1)非财产案件中的离婚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件支付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格,按照分段累计方法支付。具体支付标准如下:不满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l从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按 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为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为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缴纳: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它行政案件每件支付50元。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支付的案件每件支付申请费100元。申请公示催告案件,每件缴纳申请费100元。 |